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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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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待遇核定
发布时间:2012-10-10发布人:本站编辑

一、社会保障卡制作。

 

1、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一张;

 

2、本人在指定的银行缴纳制卡费用;

 

3、7个工作日后由本人凭缴费单领取社会保障卡。

 

个人在医疗保险中心制作社会保障卡仅限特殊情况的加急制作,受理制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二、转往市外(定点转诊)医院费用审核。

 

1、转往市外(定点转诊)医院的必须出具定点医院转诊审批表;

 

2、治疗结束后,携住院费用单据(发票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出院小结、医保卡及身份证复印件、临时医嘱、长期医嘱、病案首页、手术记录及手术护理记录单、麻醉收费单、手术费、材料费、放疗费及治疗费用明细表,使用血液制品的附输血审批表、使用置换材料的附诊疗项目审批进价表或发票复印件;

 

3、填写《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参保人员报销费用愿在武汉市商业银行办理取款手续的,可凭医保卡和身份证直接取款(初始密码111111);参保人员报销费用愿在单位取款的,由参保单位持专用财务收据、银行帐号,在市医疗保险中心计划财务科办理进帐手续;

 

4、对外受理时间为每周一、三、五上午,其余时间不受理。

 

三、外地在汉安置人员选择定点医院。

 

1、持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发放的审批表,按规定到武汉定点医院

 

医保办盖章备案;

 

2、在市医疗保险中心综合业务科登记备案,并出示定点医院盖章后的审批表,由综合业务科签署意见盖章。

 

3、对外受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四、单位人员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的申报审批

 

1、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相关并发症);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器质型精神病、情感型精神病)的患者,可申请办理门诊部分重症疾病。

 

参保人患有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化;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可申请办理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

 

2、办理程序

 

参保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近一、二年连续的重症疾病治疗的病历、相关疾病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和医保彩照等资料。由单位经办人每周星期四、五报辖区社保处审核,初审通过的单位将领取发给初审合格人员的《武汉市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领到《审批登记表》的个人填写完相关必填栏目后在申报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到指定的鉴定医院鉴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认后在《审批登记表》上答署诊断意见。凡符合办理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到辖区社保处办理审批登记手续。辖区社保处根据病历、出院小结及《审批登记表》签署的诊断意见,指定1所定点医疗机构为其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参保人员持《专用病历》到辖区社保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就医登记手续、建立医疗档案信息。

 

五、灵活就业人员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的申报审批

 

1、办理条件

 

参保人员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高血压三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病、情感型精神病)的,可申请办理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

 

参保人患有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可申请办理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 。

 

2、办理程序

 

参保人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二、四持近1年的病历、出院小结向辖区社保处申请,统一填写《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疾病审批登记表》(以下简称《审批登记表》),到辖区社保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认后在《审批登记表》上答署诊断意见。凡符合办理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员,到辖区社保处办理审批登记手续。辖区社保处根据病历和《审批登记表》签署的诊断意见,指定1所定点医疗机构为其治疗重症(性性)疾病。参保人员持《专用病历》到辖区社保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办理就医登记手续、建立医疗档案信息。